服務對象

服務對象

有下列任一肺癌風險因子且具健保身分之民眾,每2年1次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攝影檢查

(一)具肺癌家族史:50至74歲男性或45至74歲女性,且其父母、子女或兄弟姊妹經診斷為肺癌之民眾。若有吸菸情形,應同意接受戒菸服務。

(二)具重度吸菸史:50至74歲吸菸史達30包-年以上,有意願戒菸(若有吸菸情形,應同意接受戒菸服務)或戒菸未達15年之重度吸菸者。

備註:

(一)補助年齡以「年份」檢核,其年齡條件為「50≦當次就醫年−出生年≦75」,對於具肺癌家族史之女性,其條件為「45≦當次就醫年−出生年≦75」(例如:民眾61年出生,到111年即符合50歲補助條件。民眾36年出生,於111年剛滿75足歲,可以受檢)。

(二)篩檢間隔以「年份」檢核,條件為「當次就醫年−前次就醫年≧2」(民眾於111年8月1日接受本計畫服務,且檢查結果為無異常或無顯著異常,只要仍符合本計畫服務對象資格,自113年1月1日起,即可再次接受本計畫服務)。

(三)「包-年」定義:平均每日吸菸包數*吸菸年數(例如:雖然現在已經戒菸了,但之前有吸菸時,平均每天吸1包菸,共吸了30年;或每天吸2包菸,吸15年,以此類推)。

(四)以具肺癌家族史接受服務者,應檢具父母、子女或兄弟姊妹曾患有肺癌之診斷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。若無法提出證明,應填具聲明書(需罹癌家屬之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)。

(五)以具有重度吸菸史接受服務者,應填具聲明書。

排除對象:

為了民眾的健康及福祉,若有下列任一情形者,不予收案;若有(五)至(七)情形者,建議民眾應循正規醫療流程就醫:
(一) 懷孕中(為減少輻射暴露)。
(二) 過去12個月內曾接受過胸部電腦斷層檢查(為減少輻射暴露)。
(三) 曾得過肺癌(應定期回診)。
(四) 無法接受胸腔穿刺或手術者(無法透過篩檢早期治療)。
(五) 過去1個月內有不明原因之咳血(疑似肺癌徵兆,建議就醫)。
(六) 過去1個月內的胸部X光檢查顯示有明顯可疑肺癌病灶(疑似肺癌徵兆,建議就醫)。
(七) 過去1年內有不明原因之體重減輕超過6公斤(疑似癌症徵兆,建議就醫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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